法律条文杜绝不了商业欺诈
正如尹田教授所言,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对物权都做了相关规定。《物权法》只是把分散规则统一化,从而产生了对财产保护系统化规定。
产生本案矛盾的根源,不在于业主的私有财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在于开发商利用房管部门、人防办公室、业主以及接受房产的建设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违规将自己无权管理的“人防工程”,抵押给了建设银行,——这是一个明显的商业欺诈行为。
本案中,业主与发展商有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商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商权利、义务和责任随之转移给业主。
这一合同涉及到人防工程产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有着较多争议的法律问题,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物权法》)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一般按照《防空法》和相关判例认为,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使用管理权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由投资者(小区业主)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开发商签订此合同前已经知道车库属人防工程,无疑属于明显的商业欺诈;如果开发商事先也不知情,只能说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落后与失职。
说到底,本案中开发商的违法,并不在于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精神,而更多地属于一种商业欺诈行为。一部《物权法》的颁布,能够杜绝毫无法治观念之人在利益驱动下的欺诈行为吗?(文/枕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