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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时代”,“安居”乐业?
第一页:《物权法》仅是法治进程的一步
第二页:《物权法》发挥作用还需细则支持
第三页:物权理念不宜滥用和任意延伸
第四页:确立“物权精神”长路漫漫

特别提示

《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尹田说,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物权法》既不是开端也不是结束,
它只是法治进程的一步。《物权法》的颁布并不能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详细>>>

案例

·海印南苑业主携《物权法》向人大代表赠送锦旗

  200×年3月22日下午,海印南苑小区的多名业委会成员带着已颁布×年的《物权法》,匆匆赶往广州业主联谊会筹委会,向前来调查情况的人大代表述说开发商神秘收回被抵押的全部地下车库(159个车位共5239.41平方米)、继而又将车库产权划归业主名下,导致业主私产失而复得的可喜经历,并向人大代表道谢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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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大洋述评


法律条文杜绝不了商业欺诈

  正如尹田教授所言,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其他一些法规对物权都做了相关规定。《物权法》只是把分散规则统一化,从而产生了对财产保护系统化规定。

  产生本案矛盾的根源,不在于业主的私有财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在于开发商利用房管部门、人防办公室、业主以及接受房产的建设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违规将自己无权管理的“人防工程”,抵押给了建设银行,——这是一个明显的商业欺诈行为。

  本案中,业主与发展商有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商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商权利、义务和责任随之转移给业主。

  这一合同涉及到人防工程产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有着较多争议的法律问题,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物权法》)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一般按照《防空法》和相关判例认为,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使用管理权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由投资者(小区业主)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开发商签订此合同前已经知道车库属人防工程,无疑属于明显的商业欺诈;如果开发商事先也不知情,只能说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的落后与失职。

  说到底,本案中开发商的违法,并不在于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精神,而更多地属于一种商业欺诈行为。一部《物权法》的颁布,能够杜绝毫无法治观念之人在利益驱动下的欺诈行为吗?(文/枕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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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枕戈 chenjian@day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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