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

news.dayoo.com 2007年06月12日 14:47 来源: 工人日报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近日表示,“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据6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王小鲁带领课题组于2005年至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完成了题为《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的研究报告。

  据报道,课题组调查的2000多名居民均为研究人员的亲属和朋友,“数据可信度较高”。4.4万亿元是个惊人的数字,几乎占到了官方公布的城乡居民收入总额8.3万亿元的一半。何谓灰色收入?王小鲁先生将其定义如下: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它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将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国城镇居民”的头上,让人有些想不通。要想获得灰色收入,那是要有相当资格的。比如,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小金库”中瓜分利益的也只能是某些部门的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取国有资产的也非等闲之人,从垄断中获益的则是垄断企业中的中高层人士……他们都是特权的拥有者,与普通百姓不搭界。至于“其它来源不明的收入”,普通百姓中即使有,数量也有限,大多也局限于稿费、出租房屋的收益等收入———而这其中的大多数是合法收入,其不合法之处仅在于未对超过纳税额的部分申报纳税。

  既如此,又怎能将灰色收入笼统地称“城镇居民灰色收入”呢?也许出于种种原因,不便区分,所以才统称为“城镇居民”?无论如何,这一说法很可能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为普通百姓的灰色收入,让众多收入根本没有什么灰色可言的公众难以接受,也不利于让公众看清问题的实质,且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灰色收入的痛感———既然“大家人人有份”,那又何必引以为耻?所以,相关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推敲,使其更严加谨;相关的报告也应对灰色收入获得者的人员构成有更明晰的解读。灰色收入之所以大量存在,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垄断企业收入分配监管制度等不够完善有很大关系。治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才是当务之急。(作者:孙立忠)

(编辑: 枕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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