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目前全国闲置失业保险金达708亿。以广州为例,近年广州的失业率稳定在2%左右的低水平,失业保险金进多出少,已累积53亿多元。广州财政局一位负责人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便广州停止征收失业保险金,也够用15年。”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方面,就业再就业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却只进不出,以至现在53亿元资金闲置在银行中无法发挥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6月底,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834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目前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局限性在于未能够全面反映没有登记者的失业状况,也没有包括农村劳动力和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力。但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最为困难群体状况,包括两部分人群:一是失业人员中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他们需要政府提供就业帮助;二是需要政府提供失业期间社会保障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一半左右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理论上讲,任何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失业者,都应该是保障的对象。但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我们当前的失业保险,对应保障的仅仅是“城镇登记失业”名义下的失业,而非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实际失业。不仅大量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失业保障的范围之外,即使城镇内部如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这样的群体,也往往不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内。这样一来,保险覆盖范围大大地受到限制。保险金“用不出去”,当然不足为怪。

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上面5项条件,只要有一条有悖,就不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即使一个人不堪工作压力,甚至力不从心而提出辞职,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这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种形式。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明显,与国际上一般不低于就业收入60%的失业保险救济水平相比,这很难说是一个多么充足、有力的救济标准———更有利于保险基金本身的节俭、结余,而非失业者生活的充分保障。而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中,即便是这样的救济标准,在一些地方也并没有完全发放到位。

数量庞大的外来民工长久找不到工作,为数不少的流浪乞讨人口在街头徘徊,他们仿佛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并不为失业统计数据所容纳。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失业者的地区流动大开绿灯,有利于人才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像日本等国甚至向失业者支付搬迁费,以便于其在更大范围内寻找机会,更方便地找到工作。
失业保险金维系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是失业者的“救命钱”。这种钱如果放宽使用范围,一旦缺乏严密的监管,就难免不出问题。上海社保案应是前车之鉴。要考虑它的使用范围,首先必须考虑它的安全性,之后才是它的收益率。失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性质不同,它是维护失业者的保险基石。>>>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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